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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7:35:32 29人已围观
简介抚顺报废车辆在哪里报废车辆就是已经办理了车辆报废的私家车或大型客车,也就意味着该车辆无法再继续使用了。当然,购买报废车也是违反规定的。因为使用年限到期车辆有安全隐患。那么,抚顺车辆报废去哪里?下面,我就整理了与抚顺车辆报废地点有关的内容,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一、抚顺报废车辆在哪里办理
抚顺报废车辆在哪里
报废车辆就是已经办理了车辆报废的私家车或大型客车,也就意味着该车辆无法再继续使用了。当然,购买报废车也是违反规定的。因为使用年限到期车辆有安全隐患。那么,抚顺车辆报废去哪里?下面,我就整理了与抚顺车辆报废地点有关的内容,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抚顺报废车辆在哪里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1、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抚顺市抚顺县南阳路汽车城院内
电话:024-52800252
2、抚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23附近
二、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理流程
1、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提示:抚顺报废车辆在哪里?抚顺报废车辆的地点在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需要带上的材料主要有身份证、户口本、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有任何关于抚顺车辆报废地点和流程的问题,欢迎咨询专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城市小公共汽车,应加强宏观调控,坚持以国营客运部门为主,严格控制总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 抚顺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小公共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小公共汽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客运管理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公共汽车规划,对营运线路、车辆、站点、停车场的审批和管理;
(二)对经营者申请开业、停业和歇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有关证件和标志;
(三)配合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办法和票价,制发票据;
(四)征收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和客运建设基金;
(五)处理乘客投诉和群众举报;
(六)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小公共汽车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城建、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身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处理违章时应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第六条 申请经营小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客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客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小公共汽车营运审批表》,确定营运线路后,方可购置车辆;
(三)凭《小公共汽车营运审批表》,分别向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准驾证及保险等手续;
(四)雇用驾驶员须经劳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雇工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五)凭上述核准证件,到客运管理部门领取《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办理票据、服务标志,缴纳营运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第七条 经营者持有的证件、票据严禁自行转让、出租、买卖、涂改和伪造。第八条 营运线路的分配,由公证部门采取公开抽签方式决定,每年由客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一次换线。第九条 小公共汽车实行定线、定点、定车辆台数、定首末车时间的营运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第十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财务制度,按章缴纳有关费用,按期上报营运报表。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到以下事项:
(一)以路建队,设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设一名领导和调度,负责安全和营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四)服从统一调度,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第十二条 个体运输业劳动者协会应会同客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 参加营运的小公共汽车,除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标明“小公共汽车”字样,车前脸右方标明线路号及起止站点名称,驾驶门两侧标明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性质、车辆号及乘客投诉电话,车顶安装统一式样、标有“小公共汽车”字样的标志灯;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运行公里实行强制保养制度;
(三)车辆应有十三至十九个客位、六只轮胎,车内附属设备完好,车内明显处设有票价表和乘客须知,车容整洁;
(四)按车辆额定定员载客,严禁超员营运。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各种有关营业、行车证件;
(二)佩带有本人照片、工作单位和统一编号的服务胸卡;
(三)按审批线路运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